各地餐飲油煙排放標準(含國標)
餐飲油煙已成為城市大氣的一大重要污染源。為響應號召,打贏并打好藍天保衛戰,國家及省、市相繼制定了餐飲油煙排放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國標
《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
為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生態環境部決定修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 18483-2001)》。2019年8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征求<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地標01
北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1488-2018
地標02
上海市《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 31/844-2014
地標03
重慶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50/859-2018
地標04
深圳市《飲食業油煙排放控制規范》SZDB/Z 254-2017
地標05
天津市《餐飲業油煙排放標準》DB12/644-2016
地標06
河南省《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1/1604-2018
地標07
山東省《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DB37/597-2006
其他01
江蘇省《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DB32/XXXXX-2021)
緊隨著新國標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江蘇省也發布了《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次征求意見稿 DB32/XXXXX-2021),同樣將油煙濃度標準定為不允許超過1mg/m3,非甲烷總烴濃度值中小型餐飲企業不允許超過10mg/m3、大型餐飲企業不允許超過8mg/m3。
其他02
呼和浩特執行北京市《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11/1488-2018)
2019年5月20日呼和浩特市生態環境局研究決定在呼和浩特地區參照北京市地方標準執行《餐飲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11/ 1488—2018),將油煙濃度標準定為不允許超過1mg/m3,非甲烷總烴濃度值不允許超過10mg/m3,顆粒物濃度值不允許超過5mg/m3.